16问16答|医院采购医用耗材,合同能否“一签3年”?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5-01-10 15:26:25

医用耗材合同能否“一签3年”?医院能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购买服务?招标文件能否要求设备组件为进口?……在日前昆明举办的医院采购高质量发展高级研修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现场解答了学员提出的医院采购相关热点问题。

问题一:医院设备采购项目中,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部分,是否能进行加分?

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能否加分,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进行明确。我国政府采购追求物有所值的目标,不鼓励通过不计成本来追求产品档次,因此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即可,不建议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进行加分。

问题二:设备参数要求避免指向性和唯一性,是指其中每一条参数尤其是重要参数均至少满足三家供应商吗?

答:设置技术参数,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设置的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应当满足至少 3 家以上潜在供应商能够参与竞争,否则,废标或终止采购;设置的非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每一条参数要求有三家满足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三:设备采购中,有些设备厂家宣传设备的某一组件为进口产品,招标文件中是否能对这一组件提出“要求为进口”的要求?

答:不可以。问题所述以某产品特征为技术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问题四:医院采购B超设备,要求提供信息接口服务、图文工作站、报告打印机、B超检查床和医师椅等配置,上述附属配置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是以项目名称和数量提出,或以技术参数提出,还是可以指定品牌?

答:医院采购B超设备相关附属配置要求,应以设备配置清单的形式提出,尤其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配部件、附件、易损件时。设备配置清单中涉及的产品,应标明数量及技术要求,不可指定品牌。

问题五:院外专家验收设备时,要求核对产品配置,但是厂家提供的设备清单为各个组件,现货一般为整体封装,专家要求逐个核对,但无法拆开查看,还有一部分为内置嵌入软件功能作为设备的功能模块,如何验收才合理?

答:医院验收货物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个验收环节。此外,也可以通过对设备的考核、试运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测评等方式进行验收。

问题六:医院工程类项目需要走招投标和项目立项吗?设备招标是否需要立项?

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项目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应按照《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规定,取得配置许可。

问题七:采购标的物验收需要哪些部门参与?采购部门能不能在验收环节签字?

答:履约验收一般需单位业务管理、采购、实际使用以及财务、审计、监督等部门参与。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甚至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具体可按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

问题八:一个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和服务,如何最终确定项目属性?

答:采购对象包含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应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问题九:医院检验设备招标项目,能不能从全生命周期考虑把设备中标后的试剂价格按照诊疗收费目录的比例确定评分标准,中标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试剂价格向医院供货?

答:医院采购检验设备,涉及后续采购试剂、耗材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并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供应商应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价格向采购人供应试剂、耗材。

问题十:集采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能不能直接签合同走支付?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采购人应按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进行采购。能否直接签合同支付,具体看单位内控制度。

问题十一:采购需求中质保期评审,如要求设备质保期3年,在评分办法中制定质保期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加一分,是否存在重复评审?

答:确定采购标的功能、质量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的有关因素。质保期长短实际上与供应商报价有关。如果在评审办法中规定质保期长于招标文件要求加分,可能诱导投标人报价加价。

问题十二:医院医用耗材现在常用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的机制是低价中标,有时成交产品会出现临床没有用过的产品,临床科室就会担心所存在的风险,怎么避免风险?

答:对国家实行许可、备案管理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品使用经验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上述要求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对采购结果的临床使用,应按《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问题十三:医用耗材品种较多,有的没有具体技术参数,只知道名称或者简单产品用途,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采购方式,才能采购到适用于临床需求的医用耗材?

答:采购人不能提供完整技术要求的,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在谈判或者磋商程序中获得采购需求,竞争报价。

问题十四:医用耗材合同能否“一签3年”?如果“一签3年”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是否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答:医用耗材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不能“一签3年”。如果小额零星医用耗材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问题十五:医用耗材采购方式,是否可以选用询比、遴选等方式?

答:医用耗材采购金额若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选择符合项目特点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若医用耗材采购金额若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包括采购方式适用。

问题十六:医院能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购买服务?

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适格购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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